为了确保正确食用食物,标签上应标明容器的打开方法,进食方法,建议的每日摄入量,烹饪方法以及其他对消费者有用的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在标签上添加单独的描述。标准编号: 关键字: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理,标签内容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为了确保正确食用食物,标签上应标明容器的打开方法,进食方法,建议的每日摄入量,烹饪方法以及其他对消费者有用的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在标签上添加单独的描述。标准编号:
关键字: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理,标签内容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参考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图形,符号以及容器上的所有说明。
3.2预包装食品
已预先包装在容器中,以准备将食品运送给消费者。
3.3容器
将食物完全或部分包装成交付单位的任何包装形式,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颜色,香气和口味,以及防腐蚀和加工技术的需要,添加化学合成物质和食物中的天然物质。
3.5配料
任何用于食品生产或加工中且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包括修饰形式)的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好在日期之前)
是指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合销售,并达到标签或产品标准中指定的质量(质量);在此期间之后,该食物在一定时间内仍可食用。
3.7储存期(建议的最终使用期限)
是指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食用食物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该食品不再适合销售。
3.8固体物质
食物中的固体部分,包含固液两相物质,可溶性固形物除外。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均不得以错误,误导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中的所有内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和符号来使消费者将某种食品或某种食品的性质与另一种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易于理解,准确且科学。
5必须标明内容
5.1食品名称
5.1.1必须使用表示食品真实性质的特殊名称。
5.1.1.1当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指定了某种食品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个。
5.1.1.2如果上面没有指定名称,则必须使用不会误解或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
5.1.2使用“新名称”,“异国名称”,“品牌名称”或“品牌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第5.1.1条中指定的任何名称。
5.1.3为了防止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备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或食品名称之前添加要添加的单词或短语。食物名称之后。
5.2成分表
5.2.1除单一成分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成分表。
5.2.1.1成分列表的标题为“成分”或“成分”。
5.2.1.2必须按添加量的降序一一排列各种成分。
5.2.1.3如果某个成分本身是由两种或多种其他成分组成的复合成分,则必须在成分表中注明该复合成分的名称,并在其后加上括号。按添加量的降序逐一列出原始成分。当该复合成分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具有指定名称,并且其添加量少于食品总量的25%时,无需标记原始成分,但必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标记。
5.2.2各种成分必须按照第5.1条使用特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中指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名称。
5.2.3当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已更改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例如葡萄酒,酱油,醋等)时,以显示其基本属性产品以“原料”或“原料和成分”代替“成分”,并按照5.2.1.2。
5.3净含量和固体含量
5.3.1必须指明容器中食物的净含量,指示如下:
a。液体食物,使用量;
b。固体食物,使用量;
c。半固体食品,请使用质量或体积。
5.3.2容器中包含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了标明净含量外,
5.3.3如果其中包含几件彼此独立且质量相同且形状相似的食品,则应以质量或百分比表示。同一容器,净含量亩st也应与食物数量同时显示。
5.4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注明制造,包装,分配或销售食品的任何单位的合法注册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有原产国的名称以及该国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记和存储连接
5.5.1必须注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存储期限
5.5.1.1日期标记顺序是年,月和日。
5.5.1.2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之一指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期限: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对于保质期); “……之前最好吃”或“……之前最好喝”(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对于保质期);
b。“保质期至...”; “保质期到...”;
c。“保质期...个月”; “保质期……月”;
5.5.2如果食品的货架期或储存期与储存条件有关,则必须指明食品的储存方法。
5.6质量(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其质量(质量)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餐饮。
5.7产品标准编号
必须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码和序列号。
5.8特殊标签内容
5.8.1已用电离辐射或电离能处理过的食物,必须在食物名称附近标记“辐照食物”。
5.8.2任何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处理的成分都必须在成分表中说明。
6允许免除标签内容
6.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其含量为5.2和5.5- 5.7可获豁免。
6.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超过18个月的食品的保质期或保质期可免除保质期和保质期。
6.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始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编号。
7建议的标签含量
7.1批号
该方法由食品生产或重新包装单位确定,以指示食品生产(包装)批次编号。
7.2饮食
为了确保正确食用食物,标签上应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饮食方法,建议的每日摄入量,烹饪方法等。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在标签上添加单独的描述。
7.3卡路里和营养素
可以按照GB13432的规定指示卡路里和营养素的含量。
8基本要求
8.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在流通过程中,8.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模糊甚至掉落;必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引人注目,易于识别和阅读。
8.3食品标签上的所有内容必须清晰,简洁且醒目。文字,符号和图形应直观易懂,并且背景色和背景色应使用对比色。
8.4食物的名称必须在标签上突出显示。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放在同一视野内。
8.5食品标签中使用的文字必须为标准汉字。
8.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正确拼写,并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汉字。
8.5.2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外语,但必须与汉字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且外语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食品标签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质量单位:克或克,公斤或千克;
体积单位:mL / ml或毫升,L或升。
其他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是杜鹏,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耀军,郝宇,李洪兵。
此标准是指FAO / WHO食品管理委员会(CAC)CODEXSTAN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994年2月4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2月1日实施